(2015)瀍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云娟娟与张豫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瀍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云娟娟,女,汉族,1983年7月8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执行人张豫洛,男,汉族,1976年10月8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瀍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豫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人民币3070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明人民陪审员 郑喜民人民陪审员 赵新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付一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