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接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钟某志诉被告王某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志,王某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乐接民初字第240号原告钟某志,男,汉族,江西乐平人。被告王某英,女,汉族,江西乐平人。委托代理人胡凤清,乐平市洎阳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程日贵,乐平市洎阳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钟某志诉被告王某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钟某志、被告王某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某志诉称,2005年4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继而确立婚约关系,2005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2005年农历腊月二十六日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2007年3月26日生育女孩钟某乙,2009年5月31日生育女孩钟某丙,两个小孩平时生活学习都是委托我父母管理。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未建立真挚的感情基础,草率同居成婚,以致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缺乏共同语言,经常为家事吵闹。被告经常与别的男人打电话发微信,有时长达几十分钟,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原告看在两个小孩份上一再劝解被告,但被告根本听不进去,致使原告身心蒙受巨大痛苦。2014年端午节,被告接到他人电话,又到外面与他人见面,为此双方大吵一场,当晚原告把被告送回娘家。此后双方分居至今,被告也不过问两个小孩,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必要。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调解或判决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两个女儿由原告抚养成年,被告承担抚养费,合理分割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英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不是草率结婚,2004年至2005年双方一起在深圳工作生活,当时和原告父母也是一起生活。结婚之前也谈了两年,如果性格不和双方又怎么一起生活十年。我与原告偶尔也会吵架,2014年端午节原告也出去和同学玩了。为了两个小孩的健康成长,我也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05年12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农历腊月二十六举办婚礼。2007年3月26日生育女孩钟某乙,2009年5月31日生育女孩钟某丙。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后原告认为被告与他人发暧昧短信,双方发生争吵。现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具状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抚养两个小孩,合理分割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举证材料、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附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登记结婚。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合法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钟某志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决定由原告钟某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高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佳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