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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谢艺红与李金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857号原告谢艺红,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人。被告李金狮,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谢艺红与被告李金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艺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许文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苏亚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