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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长青与唐山百货大楼集团八方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龙泽购物广场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青,唐山百货大楼集团八方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龙泽购物广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990号原告:李长青。被告:唐山百货大楼集团八方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龙泽购物广场,地址:唐山市路北区龙泽北路242号。负责人:晏峰委托代理人:赵利民,唐山百货大楼集团八方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法务部副部长。委托代理人:马培德,唐山百货大楼集团八方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青诉被告唐山百货大楼集团八方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龙泽购物广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