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江行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龙江县水务局与田庆林申请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县水务局,田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行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龙江县水务局,所在地址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六道街。法定代表人:邹洪军,该局局长。委托代表人:宋成水,该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田庆林,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某村。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龙江行执字第5号查封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在你行的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在查封期间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你行的账户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毅代理审判员 米志刚代理审判员 窦仕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