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一初字第0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陈一盟与李中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一盟,李中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1156号原告:陈一盟,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现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陈宝林,企业员工。被告:李中伟,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一盟诉被告李中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一盟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一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一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一盟负担。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杨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