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邗双民初字第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厉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邗双民初字第0531号原告厉某。委托代理人陶华娣,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厉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厉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厉某负担(已缴)。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汤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