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4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彭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4090号原告彭某某,女,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罗某某,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彭某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韦建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巧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