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诉前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海君与王宝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海君,王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诉前保字第6-1号申请人:谢海君,男,汉族,1973年5月1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申请人:王宝国,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前郭县。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吉农诉前保字第6号保全裁定,因此案已和解,经申请人谢海君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宝国所有的吉J2Y4**号小型轿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宝国所有的吉J2Y4**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桂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