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新法执字第3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罗某某缴纳罚金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执字第391-1号移送部门新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罗某某,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新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罗某某缴纳罚金一案,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云中法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以及本院(2014)云新法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罗某某应缴纳罚金10000元。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于2015年5月22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金融、工商、房产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除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27元之外,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执行措施,除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27元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某某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苦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云新法执字第3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永雄审判员  梁辉豪审判员  赖家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贵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