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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5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上海欣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林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欣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林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5675号原告上海欣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纪国。委托代理人俞慧,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林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欣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林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自2012年1月起至2015年4月止的物业服务费6,398元。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欣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屈年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郁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