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2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上海淮海商业集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鑫海湾餐饮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2543号原告上海淮海商业集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刘金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胡钦福,上海市东方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鑫海湾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陈玲。原告上海淮海商业集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鑫海湾餐饮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淮海商业集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80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903元,由原告上海淮海商业集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乃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