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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民初字第4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孙庆军与耿桂玲、鲍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庆军,耿桂玲,鲍广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庄民初字第4257号原告:孙庆军,男.被告:耿桂玲,女.被告:鲍广东,男.原告孙庆军诉被告耿桂玲、鲍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文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庆军及被告耿桂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鲍广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21日,二被告向���借款10万元,由被告耿桂玲为我出具借据。经多次索要,二被告以无钱为由借故拖欠至今。现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耿桂玲辩称:该10万元非借款,而是原告让我帮助向外放贷赚取高利息。我暂无钱偿还,待有钱时再偿还。被告鲍广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21日,被告耿桂玲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有借款人耿桂玲借孙庆军(出借人)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口头约定月利息5分。后被告给付原告部分利息。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借据、婚姻历史信息列表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耿桂玲偿还借��10万元,有被告耿桂玲出具的借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耿桂玲称本案中的7万元非借款未有证据佐证,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鲍广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耿桂玲、鲍广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偿还原告孙庆军借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文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金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