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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莉萍与李四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莉萍,李四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芦法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王莉萍,女,1957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执行人李四成,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莉萍与被执行人李四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四成应向申请执行人王莉萍支付借款45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425元、执行费893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本院强制扣划李四成银行存款23900元,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当事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芦法民一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文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