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刑执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泽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泽裕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364号罪犯刘泽裕,男,1948年4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系老龄犯。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2010)宁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5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3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15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泽裕在考核期内,能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罪悔罪,安心改造,遵守监规,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改造言行,没有违规扣分记录。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从事服装生产小工工种劳动,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月至2015年3月累计获得达标分5.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5.6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泽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3月26日至2032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