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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民终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蒲中伦与邹碧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被告蒲中伦,邹碧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终字第4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蒲中伦,男,生于1968年9月8日,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观音村**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碧仙,女,生于1970年1月23日,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观音村*组。上诉人蒲中伦因与被上诉人邹碧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蒲中伦又以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5年7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蒲中伦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蒲中伦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蒲中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冷 晶审 判 员  黄 萍代理审判员  蒋光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颜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