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甲与李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甲,李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379号原告李甲被告李乙上列原、被告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乙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甲诉称,其与被告于2007年12月经他人介绍相识,2008年1月在驿马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2010年8月26日生男孩李某某。婚后其长期在外打工,被告经常离家出走,2013年5月4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现诉请:1、请依法判决其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李某某由其抚养;3、夫妻共同债务由其偿还。原告李甲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两份,用于证明原、被告于2008年1月21日登记结婚。2、户籍证明三份,用于证明原、被告及孩子户籍情况。3、庆城县驿马镇南极庙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李乙于2013年离家外出,现下落不明。以上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乙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月21日在驿马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2010年8月26日生男孩李某某。婚后双方关系较好,原告在外打工期间,被告常无故离家出走,2013年5月4日被告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原告多次外出寻找,被告杳无音信,现下落不明。另查明,原、被告共同债务17万元。2015年1月20日原告向本院诉请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续时间较短,育有孩子,被告李乙不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家庭观念淡薄,2013年5月无故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现双方分居已达两年之久,可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李乙外出期间,孩子随原告生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为维护孩子的权益及健康成长,孩子随原告李甲生活为宜。共同债务原告自愿偿还,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四)项、第三十六条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离婚。二、男孩李某某随父方李甲生活,孩子独立生活后随父随母由其自选。三、原、被告共同债务由原告李甲偿还。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选道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黄得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贾颜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