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商终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杨芹肖与陈达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达森,杨芹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商终字第4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达森,曾用名陈达富。委托代理人:王耿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芹肖。上诉人陈达森为与被上诉人杨芹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4)台天商初字第2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达森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达森撤回上诉是行使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达森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陈达森承担。上诉人陈达森已预交受理费21450元,应予退还203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敏军代理审判员 戴莹莹代理审判员 洪海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 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