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莉君诉涡阳县城关街道孙楼社区居委会涡阳县城关街道孙楼社区居委会第六居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君,涡阳县城关街道孙楼社区居委会,涡阳县城关街道孙楼社区居委会第六居民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492号原告张莉君,女,1968年6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学振,涡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涡阳县城关街道孙楼社区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张宇,主任。被告涡阳县城关街道孙楼社区居委会第六居民组。负责人史文武,组长。关于张莉君诉被告涡阳县城关街道孙楼社区居委会、涡阳县城关街道孙楼社区居委会第六居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莉君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莉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永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