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法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广西贺州市科信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51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贺州市科信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信都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善举,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建设东路211号。负责人:岑延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贺州市科信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贺八民二初字第223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现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本院作出的(2014)贺八民二初字第223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白素明审判员 黎祖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容 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