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刑一终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许某某等开设赌场罪二审二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刑一终字第795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某(自报),男。因本案,于2015年1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文某某(自报),男。因本案,于2015年1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陈某某(自报),男。因本案,于2015年1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被取保候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某某、文某某、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1348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原审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十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原审被告人文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原审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涉案赌具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许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许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回上诉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某某撤回上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13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武 文 芳审 判 员 李 辉代理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月娥(兼)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