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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营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杨中华宣告徐金艳宣告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中华,曲金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伊营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杨中华,男,2002年11月14日生,汉族,未成年人,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伊通满族自治县河源镇板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孟庆革,系村长被申请人曲金艳,女,1967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伊通满族自治县,现下落不明。申请人杨中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曲金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曲金艳,女,1967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伊通满族自治县,系申请人杨中华之母。该人于2005年7月10日离家出走,经伊通满族自治县河源镇派出所调查证明已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4月17日发出寻找曲金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曲金艳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曲金艳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曲金艳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磊人民陪审员  高若武人民陪审员  王 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劲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