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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霞执字第2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钟凤尧与陈吉荣、陈吉清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凤尧,陈吉荣,陈吉清,黄成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霞执字第248-4号申请执行人钟凤尧。被执行人陈吉荣。被执行人陈吉清。被执行人黄成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霞执字第24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吉清所有的房屋壹套。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置换查封标的物,即对被执行人陈吉荣所有的房屋壹座予以查封,同时申请解除对陈吉清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吉清所有的房屋壹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应豪审 判 员  陈 霖代理审判员  李 臻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章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