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执恢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中山市佳驰电子有限公司、梁伟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山市佳驰电子有限公司,梁伟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执恢字第72-7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佳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一民安路158号四楼,组织机构代码56453132-5。法定代表人麦泽棠,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锋,系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海,系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伟洪,男,汉族,1970年7月5日出生,住址佛山市南海区,现住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佳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伟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佛南法九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梁伟洪所有的存放于南海区九江镇奇山福星路11号4楼仓库的音响设备一批(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冯载勋执行员 姚莉雅执行员 谢晓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钻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