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臧著爱与张传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著爱,张传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34号原告:臧著爱。委托代理人:刘庆,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传民,现关押于山东省临沂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臧著爱与被告张传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臧著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臧著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著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臧著爱负担。审 判 长 刘春明审 判 员 潘维莉人民陪审员 李 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焦东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