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2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徐金标与范育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标,范育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500号原告徐金标。委托代理人王德智。被告范育好。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标与被告范育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金标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金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晶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段潇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