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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2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徐金标与范育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标,范育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500号原告徐金标。委托代理人王德智。被告范育好。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标与被告范育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金标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金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晶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段潇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