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梁德兴与被告黄素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德兴,黄素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416号原告梁德兴。被告黄素兵。原告梁德兴诉被告黄素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理后,原告梁德兴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德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7元,减半收取91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40元由被告黄素兵负担。审 判 长 岳建国审 判 员 王新志代理审判员 李桂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苗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