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商初字第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梁德兴与被告黄素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德兴,黄素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416号原告梁德兴。被告黄素兵。原告梁德兴诉被告黄素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理后,原告梁德兴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德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7元,减半收取91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40元由被告黄素兵负担。审 判 长  岳建国审 判 员  王新志代理审判员  李桂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苗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