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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法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石文峰与冷水江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文峰,冷水江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冷法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石文峰,居民。被执行人冷水江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建新街60号。法定代表人伍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冷民二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冷水江市金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该公司不能承担巨额的办证费用和罚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无法办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冷民二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文彬审 判 员  阳自强审 判 员  肖志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一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余曼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