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罗世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世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020号罪犯罗世伟,男,汉族,生于1993年10月27日,四川省邻水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该犯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4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该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2012)江法刑初字第00935号刑事判决,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罗世伟宣告的缓刑,以被告人罗世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已缴纳),责令被告人罗世伟按判决书事实部分所述金额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9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5年6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罗世伟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罗世伟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二次,表扬一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罗世伟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罗世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罚金刑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世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清审 判 员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