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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县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县支行与马永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18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县支行,住所地:邯郸市陵园路。负责人:琚洪俊,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彩凤,该公司员工。被告马永斌,现羁押于邯郸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县支行与被告马永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县支行负担。审判长代丽荣代理审判员宋贞人民陪审员张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李丽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