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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李来顺与广汇公司、苟自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来顺,甘肃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李来顺。委托代理人张素花。系李来顺之妻。特别代理。被执行人甘肃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马神庙街*号。法定代表人杨学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乐,该公司职工。特别代理。本院执行的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中民终字第679号原告李来顺与被告广汇公司、苟自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97559.09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广汇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来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条件暂不成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中民终字第679号原告李来顺与被告广汇公司、苟自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源审判员  陈 嘉审判员  脱生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佩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