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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刘爱民与荆州区太阳宫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民,荆州区太阳宫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刘爱民。被执行人荆州区太阳宫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荆州区川店镇太阳村三组。申请执行人刘爱民与被执行人荆州区太阳宫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荆民初字第007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荆州区太阳宫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未能按照判决书的给付内容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爱民于2015年4月22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荆州区太阳宫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荆州区太阳宫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在金融部门的存款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51920元(含本金、利息、执行费、受理费),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变更抵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李江龙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