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瓮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瓮安县运大建筑器材租赁部申请执行袁高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瓮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瓮安县运大建筑器材租赁部,地址瓮安县银盏乡。负责人张友理,系该租赁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乐,系该租赁部职工。被执行人袁高,男,汉族,1978年5月7日,贵州瓮安人,住瓮安县岚关乡。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制作的(2014)瓮民商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限被告袁高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瓮安县运大建筑器材租赁部租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因被执行人袁高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瓮安县运大建筑器材租赁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人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被执行人,且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遂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请求,待查实被执行人准确送达地址及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瓮安县人民法院(2014)瓮民商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曾祥军审判员  陆兴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