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商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与浙江开泰纸业有限公司、浙江真心毛绒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浙江开泰纸业有限公司,浙江真心毛绒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龙商初字第34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诉讼代表人:吴乐云。委托代理人:张华松。被告:浙江开泰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非宇。被告:浙江真心毛绒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金荣。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为与被告浙江开泰纸业有限公司、浙江真心毛绒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浙江开泰纸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4969899.92元及利息(利息截至2015年4月15日为1050290.86元,2015年4月16日至款还请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据实计付),由被告浙江真心毛绒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判。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华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开泰纸业有限公司、浙江真心毛绒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月18日,被告浙江开泰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申请借款2700000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3(EFR)00001号《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1月23日至2013年7月17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16%(即放款日基准利率上浮10%,并可按基准利率作相应调整,以6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逾期按合同利率加收40%的利率计收罚息。同日,被告浙江真心毛绒制品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13年龙游(保)字0012号《保证合同》,对浙江开泰纸业有限公司的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1月23日向浙江开泰纸业有限公司发放了2700000元贷款。借款到期后,浙江开泰纸业有限公司归还了借款本金730100.08元,支付了2013年5月20日之前的借款利息。现尚欠借款本金1969899.92元及2013年5月21日之后的利息。2013年3月1日,被告浙江开泰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申请借款3000000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3(EFR)00005号《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9月1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16%(即放款日基准利率上浮10%,并可按基准利率作相应调整,以6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逾期按合同利率加收40%的利率计收罚息。同日,被告浙江真心毛绒制品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13年龙游(保)字0025号《保证合同》,对浙江开泰纸业有限公司待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1月23日向浙江开泰纸业有限公司发放了3000000元贷款。借款到期后,浙江开泰纸业有限公司仅支付了2013年5月20日之前的借款利息。现尚欠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2013年5月21日之后的利息。综上,被告浙江开泰纸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4969899.29元,截至2015年4月15日,尚有借款利息1050290.86元未支付。被告浙江真心毛绒制品有限公司也未代为归还。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开泰纸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借款4969899.29元及利息(利息截至2015年4月15日为1050290.86元,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据实计付),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浙江真心毛绒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942元,由被告浙江开泰纸业有限公司、浙江真心毛绒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3942元,款缴至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开户银行:衢州建行,帐号:10133068350031331000120001。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菊仙人民陪审员 徐 丽人民陪审员 钱柏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