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郑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853号原告郑某某,男,汉族,1951年12月16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男,汉族,1960年6月8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单 良审 判 员 佟立新代理审判员 门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庞全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