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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3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3477号原告冯某某,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两当县西坡镇西坡村西下村人。委托代理人施仪,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女,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证据不足,需继续准备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