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3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3477号原告冯某某,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两当县西坡镇西坡村西下村人。委托代理人施仪,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女,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证据不足,需继续准备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