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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一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胡某与占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占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民一初字第00369号原告:胡某,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县,现住铜陵县。被告:占某甲,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原告胡某诉被告占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秀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被告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占某乙,双方于2012年2月1日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占某乙由被告抚养。在被告抚养期间,被告并未完全尽到抚养义务,长期将女儿交由被告母亲来带,被告很少过问。现在占某乙成绩不理想,与被告未尽到抚养责任有很大关系。被告家动不动晚上把占某乙轰出来,这种事情都发生2次了,导致占某乙现在都不想回家,对占某乙心灵有伤害。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均未改变,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后撤诉。原告认为,如继续由被告抚养占某乙,将对占某乙的身心××及成长极为不利。原告结合自己的实际能力,在多次与占某乙谈心并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特起诉请求:1、判令原、被告的女儿占某乙由原告抚养;2、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用5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占某甲辩称:2012年5月23日(原、被告离婚3个月不到),原告为了要钱,到法院起诉变更抚养关系,这是第二次起诉,对小孩是很有影响的。原告与其现任丈夫已经离婚一次,现在为了争夺抚养权又复婚,原告要小孩是有目的,为了回迁多安置面积。被告晚上照看占某乙学习,白天送占某乙上学,尽到了抚养义务。而占某乙到原告那去,原告从来不管占某乙作业,原告开个店就知道带占某乙出去玩。那次是被告妈妈不对,当时被告到外面学习,虽然占某乙在学校犯了错误,拿了老师的钱,但也不应该生气把占某乙赶出去,应该和她讲道理。抚养权可以给原告,但占某乙必须要在城里上学,并保证占某乙户口不牵走。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占某乙,双方于2012年2月1日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婚生女占某乙于××××年××月××日出生,由男方抚养并随男方共同生活;由于女方现无稳定收入,自女方有稳定收入之月起,女方每月支付其收入的30%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直至女儿成年。男方保证女方每周有三次对女儿的探视权。占某乙自2015年5月底起随原告生活至今。被告在某处从事安装工工作,月收入3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离婚协议书、离婚证、结婚证、询问笔录及当事人的法庭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且协议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应属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抚养义务,由于被告工作繁忙,婚生女主要由被告母亲照管,根据原、被告及占某乙的陈述,被告母亲教育占某乙方法欠妥,占某乙因此自2015年5月底来到原告处生活至今,且占某乙明确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故原告要求抚养占某乙的诉求,符合变更抚养权的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占某乙在铜陵县生活、上学,被告月收入3000元,有相应的负担能力,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未超出铜陵县实际生活水平,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婚生女占某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随原告胡某生活;二、被告占某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原告胡某支付婚生女占某乙抚养费500元至占某乙独立生活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程秀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汪婷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