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智广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551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智广,曾用名李明宏,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北票市孤岛路。曾于2015年1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罚款五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抓获,同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15)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智广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智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智广于2015年1月20日,在沈阳市铁西区在兴华南街某某广场附近,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高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两袋,总计重2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智广在庭审中没有异议,且有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高某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证人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李智广辨认买毒人高某的笔录、买毒人高某辨认被告人李智广的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说明、被告人李智广指认贩毒地点的照片、被告人李智广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买毒人高某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李智广前科情况电话查询记录,被告人李智广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智广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李智广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智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判员 李春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