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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1、李某某等与张某某2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1,李某某,张某某2,张某某3,张某某4,张某某5,张某某6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629号原告张某某1,男,1945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原告李某某,女,1950年7月9日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被告张某某2,女,196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被告张某某3,男,1972年3月3日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被告张某某4,男,1973年7月6日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被告张某某5,男,197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被告张某某6,女,198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1、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1、张某某2、张某某3、张某某4、张某某4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1、李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1、李某某以暂时找不到被告张某某1、张某某2,决定先撤回起诉为由依法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1、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赵创福代理审判员  伍江林人民陪审员  诸葛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