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法执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杜××与司××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times,司×&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法执字第746号申请执行人杜××,男。被执行人司××,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与被执行人司××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2009)北民初字第79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司××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400元,现申请人请求给付2015年6月份之前抚养费9600.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司××已履行至2015年7月份抚养费,共计10000.00元,同时承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此案应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09)北民初字第7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长俊二〇一五年七月一十六日书记员 冯浩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