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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淑梅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梅,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王淑梅,女,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华民乡。被执行人XX,男,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兴隆派出所永安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淑梅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淑梅于2015年2月10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50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XX给付借款804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XX现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王淑梅鉴于上述情况,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5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国合审判员  朱喜钧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