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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1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广西汉风风格家具有限公司、覃圣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西汉风风格家具有限公司,覃圣标,符清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1013-1号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大厦13楼南面。法定代表人:陈婷。被告广西汉风风格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36-1号绿城画卷A座31层A3108号。法定代表人:覃圣标。被告覃圣标。被告符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汉风风格家具有限公司、覃圣标、符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广西汉风风格家具有限公司、覃圣标、符清名下价值人民币60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广西汉风风格家具有限公司、覃圣标、符清名下价值人民币600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白 莉审 判 员  郭慧敏代理审判员  陈春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