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周商初字第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昆山港龙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昆山港龙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周商初字第0277号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新公路99号。法定代表人许作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龙,该公司员工。被告昆山港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柏庐南路11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4元,减半收取136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石程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