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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三初字第0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谷某与被告周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周某,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1054号原告:谷某,女,194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周某,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高某,女,1974年3月15日出生,满族,现住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诉被告周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谷某承担。审判员  李旭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