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三初字第0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谷某与被告周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周某,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1054号原告:谷某,女,194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周某,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高某,女,1974年3月15日出生,满族,现住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诉被告周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谷某承担。审判员 李旭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