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02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祝斌与汪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斌,汪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2984号原告:祝斌。被告:汪丽娜。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斌诉被告汪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斌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新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玮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