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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彭学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学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004号罪犯彭学有,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24日,重庆市潼南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该犯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9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碚法刑初字第003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学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未执行),责令被告人彭学有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50660元(未退赔)。该犯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3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4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5年6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彭学有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学有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三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彭学有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有潼南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在卷,拟证实该犯暂不具备财产刑执行能力。本院认为,罪犯彭学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结合该犯的狱内消费情况,潼南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不足以证实该犯暂不具备财产刑执行能力。该犯未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亦未积极执行罚金刑,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学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清审 判 员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