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0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蒋某与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0738号原告蒋某。委托代理人顾其英,兴化市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朱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