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1582号原告:郑某,农民。被告:王某,公务员。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现已成年。被告于2013年1月份因躲避债务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现已成年。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常因经济事宜发生矛盾,且矛盾难以调和。2011年5月,原、被告分居生活,2013年1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婚姻证明、黄骅市吕桥镇吕前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缺乏必要的语言交流和夫妻感情沟通,因家庭事务经常发生争吵,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夫妻感情逐步产生裂痕。双方分居系夫妻矛盾导致的结果,也使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已有两年之久,且无法联系,致使夫妻矛盾加剧,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之离婚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从江人民陪审员 张广利人民陪审员 张春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连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