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行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城子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城子河九采区三井11-1行政处罚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行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城子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城人社监罚字(2014)第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城子河九采区三井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城子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鸡西市城子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城子河九采区三井行政处罚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敏代理审判员 田野代理审审员王百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符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