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官刑二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方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官刑二初字第308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辩护人周绍贵,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蒙洁琼,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公一科刑诉(2015)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5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顺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及其辩护人周绍贵、蒙洁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日,被告人方某租用昆明市官渡区六甲综合农贸市场内一无门牌号出租屋一楼,开设经营电子游戏室并雇佣了熊某(另案处理)、许某等人负责游戏室日常经营。2014年11月23日,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上述地点现场查获了熊某、许某等游戏室员工、参赌人员5名,同时在游戏室内查获了两台“单挑机”(经鉴定,上述机器具有赌博功能,且有十六个机位)和赌资36300元。另查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两台、赌资36300元已被本院(2015)官刑二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书中予以没收。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游戏室提供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方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的量刑情节,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方某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本院鉴于被告人方某在犯罪后有一定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方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 鹏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王春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芸 来自